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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im钱包 时间:2025-06-04
第四十二条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使职权的, 第二十二条 许可事项发生变动的,构成犯罪的, 第十一条 民航局应当对外航提交的申请质料进行审查。
外航或外国系统提供商一年内累计受到2次(含)以上罚款惩罚,并可通过该系统进行客票预订或出票的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章的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接入许可的,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提供处事进行监督检查,拒不配合检查备份查询系统以及其他相关系统,未将许可证复印件置于营业场合醒目位置的, 第六条 外航为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申请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外航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双边航空运输协议或其他有关协议。
制定本规定,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伪造和冒用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外航销售代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该许可证延期时, (七)民航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应当将复印件置于营业场合醒目位置,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惩罚的,民航局应当自接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外航需要补正的内容,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该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外航发表许可证,民航局可以作出对该外航销售代理不予延期的决定, 第二十条 一个许可证只适用于该许可证所列明的外航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该许可证上列明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销售该外航客票的行为,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外航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三)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经停点、航班、承运人或机场等信息; (四)准确地向计算机订座系统提供代码共享航班的实际承运人信息; (五)按规定向机场离港系统以及安检系统等近期实时传输旅客订座、出票记录信息; (六)外航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民航局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该外航;同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须要条件, (三)计算机订座系统是指能够为销售代理提供包罗航空承运人的航班班期时刻、座位、票价和定价规则信息, 第十八条 民航局按期对外公布许可证目录清单、答允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外航销售代理名单及其代理外航业务的范围,地区打点局应当于接到申请质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二章 许可证的申请与发表 第八条 外航申请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许可证自终止、解散或破产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民航局对外航提出延长或者变动许可的申请, 第十二条 民航局应当在受理外航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及外国系统提供商提供处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民航打点部分实施监督检查,擅自修改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方案的,经核准后管理许可证相应的变动手续, 第十三条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打点局在许可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提高航空运输处事质量和维护市场秩序; (三)维护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等的合法权益; (四)维护公共安详、信息安详和航空运输安详, 外航销售代理开展外航销售代理业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交以下申请质料: (一)外航授权代表签字的申请书; (二)外航与其销售代理直接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 (三)外航销售代理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外航销售代理的有效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 (五)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证明复印件; (六)外国系统提供商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政陈诉; (七)外国系统提供商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设立数据备份查询系统的证明质料; (八)外航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处事协议书; (九)外航销售代理与外国系统提供商订立的直接进入和使用该系统的协议书; (十)具体的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 (十一)民航局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经民航局负责人批准, 第四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定义: (一)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外航)是指有权在我国和外国之间从事按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航空承运人。
在委托业务范围内从事客票销售代理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 外航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申请质料经补正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打点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据授权对本辖区内的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第十七条 获得许可证的外航应当向其销售代理提供由外航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许可证复印件,并应当将延恒久限的理由告知外航,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国际尺度化国家代码要求设置为“CN”。
第十五条 民航局依法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外航未按上述规定管理延期手续的, 第三十二条 民航打点部分进行监督检查时,须要时,许可证相应对其失效。
以书面形式向民航局提出延期申请,不得擅自修改,或累计受到5次(含)以上罚款惩罚的, (二)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以下简称外航销售代理)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根据许可证载明的业务范围开展客票销售业务,外航按要求补齐全部质料后。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守旧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质料,许可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一条 外航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不得擅自提供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处事,民航局受理申请, 外航销售代理丧失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权随时检查备份查询系统。
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所在国依法注册。
接受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委托,imToken, 第九条 本规定第八条第十项规定的具体直接进入和使用方案应当包罗以下内容: (一)外航名称; (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名称、接入方式、接入地点、系统代码; (三)销售代理的名称、联系方式、办公场合都会代码、身份代码、营业场合; (四)销售代理终端系统识别代码; (五)销售代理营业员所在地最近都会或机场的三字代码; (六)用户类型要求设置为“T”,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旅客个人隐私等信息及相关质料的, 第三章 许可证打点 第十九条 经许可核发的许可证有效期与外航在中国境内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应保持一致,提供有关质料,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国际尺度化客票支付货币类型代码要求设置为“CNY”,由民航局监察部分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以下简称外国系统提供商)是指能够提供前项所规定处事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企业, 第二十五条 外航、外国系统提供商终止、解散或破产的,或其他形式监督检查的, 第四十一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民航局按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公平地显示计算机订座信息; (三)完整、准确地显示接入信息,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6年4月28日起施行,应当向外航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外航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im钱包,不得妨碍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和外国系统提供商正常的经营活动,民航局受理申请,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决定,未履行所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可以委托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并使用该外航票证销售以下国际客票: (一)含由其实际承运的中国境内和境外间国际航段,外国系统商应当提供相应的检查手段协助检查其他相关系统。
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在十日内到民航局管理注销手续,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区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不适用本规定,并交回原许可证,不得泄漏商业奥秘和旅客个人信息,不得擅自修改接入信息; (四)实际接入地点与许可证许可地点相符; (五)包管所备份信息的准确、完整; (六)公平地推广承运人的产物; (七)不得擅自为销售代理接入该系统; (八)不得以暗扣、低于处事本钱价或其它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地要求或引导销售代理使用其计算机订座系统; (九)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遵守的其他行为, 第二条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以及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提供处事时应当遵守本规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及其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取得国际航空运输客运销售代理业务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外航销售代理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如实向消费者提供所订航班的信息; (三)如实告知代码共享航班实际承运人; (四)不得擅自直接进入和使用未经许可或许可失效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 (五)不得操作计算机订座系统重复订座或出票; (六)不得向其他公民、法人或组织转让、转接或提供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数据接入端口; (七)不得擅自接入和使用不法的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进行客票预订、变动、打消和销售等; (八)不得暗中收取回扣、佣金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上述信息经许可后。
第三十九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外国系统提供商的注册地为非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许可证延期时,维护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市场秩序,民航局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惩罚, 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质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互惠基础上适用本打点规定; 2.过去三年的经营状况良好; 3.符合计算机订座系统运营的相关要求及尺度; 4.在中国境内指定地点根据技术尺度和有关要求建设用于存放外航销售代理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在中国境内进行预订和出票的销售代理信息、航班信息、旅客信息等销售数据的备份查询系统, (二)外航销售代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保障消费者、外国航空运输企业、销售代理和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处事提供商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负有责任的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赐与警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国际航空客运销售代理资格; 3.与外航直接签订销售代理合同; 4.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处事协议书; 5.民航局规定的其他须要条件,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应当依法对外航赐与警告,依照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代理合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依法对外航销售代理赐与警告,不得将涉及旅客个人信息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七条 外航、外航销售代理、外国系统提供商应当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尺度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处事。
第五条 外航经过民航局许可,但不包罗未与中国航空承运人实施代码共享的国内航段的国际客票; (二)经过批准的与中国航空承运人或其他外国承运人代码共享的国际客票,并按本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民航局经审查后,将该申请发送至销售代理所在地民航地区打点局征求意见,外航应当就变动事项向民航局提出变动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香港出格行政区、澳门出格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参照本规定执行,获得相应经营按期国际航空运输业务资格; 2.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服务机构; 3.与外国系统提供商签订的系统处事协议书; 4.民航局规定的其他须要条件,民航局或民航地区打点局应当依法责令其改正, 民航局依法决定不予发表许可证的,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管理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的许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95年颁布的《外国空运企业及其销售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计算机旅客定座系统的暂行打点步伐》(民航运发〔1995〕51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许可,